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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4003期(总051期)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案件两审结束后只能信访吗?非也!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4-08-23 16:59:32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24003期(总051期)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案件两审结束后只能信访吗?非也!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以来——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进行监督 ,该制度已经施行了四五十年,从而使两审终身制已经深入普通群众的思想观念,大部分公民都知道一审败诉后,还可以上诉。但是二审改判或者维持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许多群众就只知道二审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认为案件到此就结束了,不能再诉讼了,甚至部分群众对二审裁判不服,就开始信访、四处投诉、告状, 法律规定是这样吗?非也!
首先,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两审终审制没有改变,但是规定了之后的再审制度。就是经过一审裁决后,有当事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后,该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确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该二审作出的该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仍不服,是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的。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同时,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再审之后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成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还有权向作出原二审生效裁判文书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一定要注意,是向原二审生效裁判文书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是再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故此,我国民事诉讼现在成了二审终审制加上一次再审、一次检察监督制。在二审诉讼结束后,如果对该判决不服,还可以提出再审。再审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请一次检察监督。当然这些都需要确定的证据证明二审判决或再审裁定确实有错误,否则就是申请了也不会被支持,最终还是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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