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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7(总032)期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08-08 06:51:01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7(总032)期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签订劳动合同好还是不签劳动合同好?笔者身边的几个公司负责人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好,这样遇到不称职的职工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的限制,随时予以辞退。但是笔者完全不能认可该观点——笔者认为有比没有强,完善的当然更比不完善的好。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最长需要向职工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即即便已经按月发放了工资,还需要另行再支付12个月的工资。
其次也是更主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刚才提到的我的那几个担任公司负责人的老总朋友的如意算盘根本实现不了!况且即便是事实劳动关系,也不是用人单位想解除就可以随时解除的——违法辞退、开除员工是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但是并非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随时解除。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职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给予任何补偿。再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且多发一个月工资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笔者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便合同内容不完善、甚至存在违法情形,至少签了就不用担心承担双倍工资,否则遇到懂法的职工后患无穷!即便职工不懂法,咨询了律师后也会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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