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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6(总031)期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08-08 06:47:43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6(总031)期最近,笔者的多个担任公司负责人的朋友进行法律咨询,询问是否可以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笔者明确告知朋友——不可以,除非该职工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或者自己通过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拒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会被查处并处罚的。其实现实社会生活中,这还是轻的——除非有职工投诉,社保局不会轻易去立案查处。但是更麻烦的在下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随时以此为由不经用人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便工作年限只有一两个月,也应当至少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对用人单位而言,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但是对职工而言,就是轻而易举的事——不想继续工作了、准备辞职了,给用人单位邮寄一封辞职信,说由于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出辞职。之后一张仲裁申请书送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等着拿补偿金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计其数的这样的案例。笔者律师执业的近十年来,经历了数十起这样的案例,代理职工一方的基本都能胜诉,代理用人单位一方的基本都是败诉,可谓教训深刻。而用人单位面对这样的仲裁、诉讼案件,基本上也无可补救——补都补不来,根本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补上的,而且即便通过社保局的关系、熟人能够补交,滞纳金将远远超过本金数额,用人单位也根本无力承担。
其实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后,也可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只要自己安心、踏实工作、不被用人单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坚持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颐养天年。这与社会上大家羡慕的公务员铁饭碗有何区别?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养老保险的职工也确实很少申请辞职,从而保证了用人单位熟练工的稳定性。
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应当、绝对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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