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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2(总027)期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04-03 05:44:32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2(总027)期笔者作为从业二十余年的法律工作者,工作中不乏遇到面对败诉不考虑得失、长期不断申请再审、申诉的缠诉者。笔者的口头禅就是打官司是解决纠纷、解决争议,决不能斗气。个别缠诉者不考虑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仅仅从自己的切身经历或偏面认识出发,质疑法院判决的合法合理性,不停再审、申诉,不仅给自己造成了巨额损失、精神负担,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请大家尊重法院判决,尤其是法律工作者!
笔者原本还以为只有不懂法的当事人甚至个别老年人会这样,但是近期90后女辅警许某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被以敲诈勒索罪获刑13年的判决被网络炒作得沸沸扬扬,改变了笔者的看法——不乏法律界的大咖发表了对判决书不同的看法。原本百花争艳、百家争鸣本属正常,对于扩大法律宣传、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推进法律完善进步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法律工作者基于推测性事实对案件提出了无罪的观点令人不能认同。例如:某律师提出许某可能已经怀孕,因此被敲诈的款项属于正常的赔偿,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笔者查阅了判决书,所记载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没有只言片语提到或能够证明许某某因涉案的不正当性关系被怀孕。笔者更注意到,该案审理中许某某委托有辩护律师,还是曾经与笔者一起参加过支援边疆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律师。怀孕是一个连农村的普通妇女均可以发现、辨别的生理现象,如果许某真的怀孕,许某自己不可能不提出来,她的辩护律师也不可能不提出来。但是当事人及参与案件的律师都没有提出来,只是通过网络围观的旁观者怎么就知道许某怀孕?如此法律辩论就变更成了小说演义,起不到推广、宣传法律的作用了。笔者不得不提请大家注意,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我们应当尊重,尤其是法律工作者,不应无端怀疑其公正性和合法性,这是任何人应该具备的对法律的最基本认同。
法院的判决书,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并且由专业法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制作后才送达公开的。起码需要法院立案后,经过开庭审理、证据质证,之后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及被告的辩解、答辩意见并结合证据才能制作,写完后还得领导签字审核后才能加盖法院公章送达给当事人。现在作出判决的法官均是经过遴选的员额法官,通过了司法考试,大部分具有法律硕士或更高学历,对法律的精通也远非笔者能比。笔者就非常佩服身边的许多法官,虽然比笔者年轻,但是法律专业知识系统精深,尤其是基于工作岗位长期从事一个方面的工作,例如民事审判,还有的仅仅只审理合同纠纷或者家事纠纷,自然积累的经验比笔者丰富,因此法律素养也就自然令笔者十分敬仰。同时国家实行错案终身追究制,如果因徇私、故意枉法裁判,还会被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他们作出的法律文书能有几份不是精华和真理?
同时提醒大家注意法律上的事实与现实中的事实也是截然不同的。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实中甲借给乙一万元,到期后乙自然要还款并感谢甲的帮助。这是现实中的事实。但是乙赖账拒不还款,甲不得已起诉到了法院。然而甲既没有借条,也没有向乙索要款项的录音或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乙确实借了甲的款项,乙开庭时又矢口否认。法庭就只能判决甲败诉了。这就成了法律上的事实。用法律专业术语讲,法律上的事实是经过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现实社会中原被告或证人经历的事实。上述案例中法庭判决甲败诉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乙的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令人不耻,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质疑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或公正性。
我们整个社会也只有养成普遍尊重法律文书的习惯、风气,司法机关的权威才能得以体现,社会才能更少矛盾和戾气。尤其是法律工作者,不能为了沽名钓誉而自毁长城——法律工作者靠的就是法律知识、法院判决,整个社会丧失了法律权威,谁还相信法律和法院判决?律师的作用还怎么发挥、体现?
而作为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者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不服能够上诉或依法还能够申请再审的,自然可以继续维权。有证据证明法官接受吃请、受贿、徇私枉法裁判的,也可以提出控告,二审法院查明存在以上情形或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之处的,自然也会改判或发回重审。但是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还败诉的,就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自己的请求或反驳意见确实没有证据支持?否则即便一审法院的法官出现了失误,岂能二审、再审的上级法院法官同时出现失误?而继续缠诉,不仅仅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导致无法安心工作、生活、精神巨大压力,更主要的是还会造成律师费、路费、误工费等损失。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工作者,更不能为了律师费、服务费而鼓动当事人一味地申诉、缠诉。否则结果只能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怨气无法解除、发泄,将矛头对准了滥收费的代理人。
最后笔者再次郑重提醒:——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解决争议而不是撒气斗气,大家都要尊重法院判决,尤其是法律工作者!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 上一篇: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9009期(总第022期) 下一篇: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2021003(总0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