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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9004期(总017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19-05-01 05:25:00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本律师得此结论、发此感慨并非不尊重、甚至污蔑法官职业,而是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中,从多个案例归纳出来的“真感实言”。且看下面的案例(为不泄露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本律师特意将姓名、名称隐去,仅为说明问题、警示大家,切勿对号入座):

1、数年前本律师办理的一个郑州某地的身体权损害赔偿案件。高中生刘某,晚自习结束后被同学辱骂、殴打,一时想不开自己踩着凳子爬过一米多高的防护栏,从学校的教学楼跳了下去。学校为了不造成其他影响,垫付了前期的数十万医疗费用。之后因后期赔偿问题,该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认为本案事故系该学生自己踩着凳子爬过一米多的防护栏,从学校的教学楼跳了下去,故学校顶多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该学生家长多次上访并围堵学校领导办公室。学校无奈,引导该学生起诉解决,并垫付了律师费、诉讼费,劝说该学生家长,法院判决多少就赔偿多少,绝不拖欠。之后学校领导多次与法院沟通,请求快审快判,以防止该学生家长再次上访。甚至在司法鉴定时,私信鉴定中心,承诺不申请重新鉴定,要求鉴定中心在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上对该学生予以照顾。因为学校认为该学生作为十五六岁的正常人,自己踩着凳子跳楼,故学校的责任不会大,顶多次要责任,责任划分后即便赔偿多了,也多不了多少,但只要能够尽快结案就行。学校领导一直认为,法官是公正的,会依法处理,不会偏袒学生。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责任,赔偿数十万元,而殴打该学生的同学,数人合计承担10%责任,剩余10%责任由该学生承担。对该责任划分比例,学校领导勃然大怒,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各种努力,学校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才被减少了一部分。

2、近期本律师代理的原告高某起诉某公司及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高某受雇于程某在程某租赁的某公司的厂房内工作时被电锯锯断手指,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索赔。但高某全家作为农村人,胆小怕事。案件开庭前,被告某公司负责人在法院的走廊里对高某全家进行辱骂,高某全家人一声不吭不敢反抗,在本律师对被告斥责后被告才禁声。第一次庭审后,因找不到被告程某,法官询问程某的信息时,高某也答不上来,主审法官对于高某的胆小怕事也十分生气,斥责高某怎么连被告的信息都查不清楚?一气之下对高某说,你把被告的厂门堵了,派出所出警不就查清楚被告的信息了吗?甚至不用打官司被告就把钱都给你了。但是高某仍唯唯诺诺地说我不敢,人家太厉害了,会打我。第二次庭审中,被告某公司代理人对本律师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进行辱骂,高某仍不吭一声,仿佛该案件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高某自己承担50%责任,并判决出租厂房的某公司不承担责任。然而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此判决其中的原由可能只有本律师理解。

限于篇幅和读者的时间,笔者不再絮叨经历的众多案例。但是数十年的执业经历,让笔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经常把一句话挂在嘴边——“不要盲目认为法官就是完全公正的,法官是人不是神! ”这是为什么呢?

笔者首先理解,法官与笔者一样,案件处理仅仅是工作,以上案件也只是工作的很小一部分。遇到难缠、不讲理的当事人,法官没必要置自己甚至家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或者遇到缠诉、缠访的当事人,法官判决后,该方当事人不满意,不停地投诉、上访,不说上级部门无视客观事实对承办法官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经常性的写汇报、解释材料就够承办法官烦了!再者,对于民事案件,法律基本的原则就是民不告官不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元,法官就不可能判决赔偿1.01元;原告当庭放弃索赔,或者变更为只要1分钱,法官也会欣然同意,绝不会认为原告不应当放弃或者减少。即便再正直、公正的法官,也不会把工作上的案件当成自己的家务事进行处理。笔者这样说,估计大家也就能够理解了。

所以,遇到以上类似的案件,承办法官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只能是牺牲老实、怕事的一方当事人的部分利益。对此,笔者能够理解承办法官的难处,也希望所有当事人理解承办法官的难处。当然笔者在这里并非是要大家都不讲理、缠访、缠诉,当前的法官工作,一年处理上百个甚至数百个案件,已经够辛苦了,希望大家能够理解法官的难处,不要增加法官的负担。然而遇到不讲理、蛮泼胡搅的对方当事人,一定要大胆的、针锋相对的反抗、斗争,不要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法官。但是注意应当有个度,过犹不及,过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罚款、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必要的据理力争还是必须坚持的。故切记:

自己的权利只能靠自己争取,自己不去抗争,完全依靠外人,那是痴人做梦!正如毛主席教导我们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弄死他!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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