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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9001期(总第014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19-02-19 05:21:00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笔者作为律师最近代理了十几起农民工索要劳务费的案件,其中有两个案件,由于委托人隐瞒、忽略了重要事实,导致案件结果不利。笔者发布出来,以让大家吸取教训!

一个委托人,姑且称为甲,在案件委托时,向笔者提供了与欠款的公司对账后的结算单,但是是复印件,明确载明了欠款数额。笔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然结算单加盖了欠款公司的印章,并且记载清楚了欠款数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再傻的法官也知道这案件该怎么判决!开庭前笔者在进行庭前辅导时,告知了庭审注意事项,尤其是告知甲一定要带着原件。甲称没问题。然而开庭举证时,甲称原件忘带了。笔者基于与主办法官多年的业务交往,建议庭审后由甲将原件提交法庭供法庭核实。主审法官和被告欠账公司均接受了该建议。但是庭审后笔者多次催促甲向法庭提交原件,甲始终不提交。数周之后,甲称原件在起诉前二年去信访时复印时丢失了。此时已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庭审已经结束、无法再补充证据,尤其是法官对甲隐瞒真相的作法也极其愤怒。为了防止法庭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无法再起诉,笔者只能建议甲撤回了起诉。结果是甲没有要回钱,又搭进了上千元诉讼费。

另一个委托人,姑且称为乙,该乙人非常实在,勇于实事求是作证,非常诚信,并告知笔者欠账公司已经通过现金支付了两次欠款,每次2万元,也没有让他出具收据。笔者也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代书诉状时扣除了该4万元。但是开庭时被告欠账公司出示了大量的乙在工作期间出具的借条,称系乙从公司的借款。乙极力辩解称这些款项是自己作为公司的仓库管理员为公司购买材料花费,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是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尤其是借条上仅载明借到公司多少钱,没有载明借款用途。对乙的辩解,笔者绝对相信是社会事实,但是自己都觉得法律上难以成立,成不了法律事实。最后不得不通过调解处理,将近5万元的欠款,只索回了1.5万元。笔者都觉得心疼——这可是乙辛苦工作三年的血汗钱,而且欠账公司拖欠了五年之久!

对于甲的案件,如果甲提前告知了实情,完全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来印证结算单的真实性,获得胜诉结果。但是甲隐瞒实情,对这样的委托人实在不值得同情!

对于乙,完全是忽视、忘记了之前出具的借条。如果在起诉前向律师全面、如实陈述了该情节,我们会改变诉讼策略——诉状中暂时不显示欠账公司已经支付的该4万元,借条数额与4万元相抵后,不足部分通过调解放弃,从而彻底维护乙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诚信原则。笔者从业二十年来,坚决反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但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相信大家能够理解。通过乙的案例,笔者另外提醒大家,履行职务过程中向单位出具的借条,首先、一定、必须要注明借款用途,其次要及时核销,否则遇到不诚信的单位及领导,后患无穷!

我们律师在解答咨询、尤其是接受委托时,均会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向我们陈述案件事实,以防止出现不利后果。但是个别人总是基于自己的顾虑、如意算盘,不向律师陈述全部案情,或者有些人是忘记了部分案情。笔者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如实陈述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承担被罚款、拘留的法律责任。更主要的是,你只有如实向律师陈述了案情,我们才能综合分析那些对你有利、哪些对你不利,不利之处我们才能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甚至你认为对你有利的案情,不一定真的对你有利,反而你认为对你不利的案情,有可能是对你有利的。对此,笔者再将之前开庭时遇到的一件事发布出来,作为本文的结尾,也希望大家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是涉案房屋下水道出现堵塞,承租方要求出租方维修,并以造成损失为由拒缴租金。承租方起诉索赔损失,出租方反诉索要房租。开庭时涉及一份证据——300元的维修票据、承租方在找人维修后已支付该费用,要求出租方报销,出租方没同意。故出租方认为承认了该事实会导致法官认为自己确实不愿维修从而导致不利结果,告知笔者对该票据称不知情。笔者作为出租方的代理人,不同意该做法,首先是因为不愿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其实笔者认为该票据对出租方并非完全不利,维修费用仅仅300元,说明通过300元就可以解决矛盾,但是承租方起诉索赔的损失是十几万元,理由是停业了二三个月——300元能够解决的问题却停业二三个月、索赔十几万元,这是出租方的责任吗?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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