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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栏第2018006期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18-03-27 05:14:00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本律师昨天代理一个劳务工人出庭一个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对被告的隐匿证据、掩盖事实的行为十分生气、极力反驳,但是对于原告乱出收据、借条的行为也十分生气、十分无奈!今天公布出来其中的利害,希望大家今后引以为戒!

案情不复杂: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段某某两年多的工资4.6万元,段某某经过六七年的讨要仍不得,遂起诉解决。段某某没有拖欠工资的欠款条,在本律师的建议下,通过与某公司之前的负责人宋某电话通话,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宋某明确承认欠款数额。本律师为了防止某公司否认,收集了其他充分证据用于证明宋某在某公司的职务。原以为原告有如此充分的证据,原告胜诉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开庭中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大量的段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出具的借款条、收款条,如果与法庭查明的工资欠款数额相抵后,某公司所欠的段某的工资将所剩无几。虽然段某极力辩解称这些借款条、收款条均是工作期间支取款项用于给某公司购买材料、支付其他开支,但是某公司否认,尤其是数年之后的今天,段某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甚至想不起每张条上的款项的具体用途。不仅承办法官,就是作为段某代理人的本律师也认为这些借款条、收款条上的款项应当从拖欠工资的数额中扣除——因为这些借款条、收款条仅写清了段某借到、收到某公司多少钱,但是对于这些钱用于什么只字没提。

原本应当获得的4万多元辛苦报酬,如今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要,最终只能数千元,甚至更少;原本能够胜诉的案件,却可能败诉。本律师不得不提醒大家——工作期间从单位借款、领款,给单位出具的借条、收条,必须注明具体、明确的用途,例如今借到公司现金1000元,用于购买涂料、用于购买办公桌、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某某某的欠款等等;但是即便如此,在完成任务后,也应当从公司将这些借款条、收款条取走、抽回,或者在这些借款条、收款条上加注款项以用于指定用途、款项已返回等。否则遇到不诚信的公司、单位,吃亏的最终是自己!段某也只是损失了二年的工资,如果遇到心黑的老板控告你职务侵占、贪污公款,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故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注意、再注意!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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