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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请善待尽职尽责的对方律师!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15:18:57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曹红星律师普法宣传---请善待尽职尽责的对方律师!
笔者作为律师,最近在工作中接连遭受对方当事人的言语攻击。一个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笔者代理原告方,被告方庭审后以笔者鼓动、支持原告将他列为被告为由对笔者进行言语辱骂,并扬言要到律师协会投诉笔者;另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的是被告,原告在庭审中大呼笔者胡说八道,并让笔者今后小心点。更有一个已经终结的执行异议案件,对方当事人每见到笔者一次就人身威胁一次。笔者作为执业20年的老律师,自信在工作中还是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举止的,不存在任何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人也只是觉得笔者在法庭上的意见、言论可能导致法院的裁决结果对他不利而已。同时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过许多自己的当事人辱骂对方律师的情形,对此笔者总是劝说当事人要理解律师的工作性质。笔者在此提请大家注意:
一、诉讼中律师的站位绝对不是公正的。
我遇到许多当事人辱骂律师:“你作为律师,你怎么一点也不公正?你的良心让狗吃了?你有辱律师的声誉!”我总是笑着给当事人解释,律师不是公正的,审理案件的法官才是公正的。请大家一定要牢记、明白,律师绝对不可能是公正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只能替自己的委托人负责、尽责,绝对不可能对对方当事人负责。这是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支付律师费委托的律师,是替对方当事人负责的,你还会委托他吗?虽然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工作中也应当坚守事实和法律,但是该坚守也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范围内。所以《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又同时规定律师对于执业、工作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甚至对于委托人告知律师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除非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权利的现实危险,否则律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密。所以你一定要明确,对方的律师不可能为你服务,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即便已经经过了律师审查,你一定也要再委托一个律师重新审查一下。
二、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竭力维护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才是最值得尊敬的律师。
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导致纠纷也层出不穷,朋友之间合伙的、借贷的、家庭之间离婚的、继承、过户财产的,等等,都可能发生纠纷,从而引起诉讼,需要律师代理。即便受传统观念影响,极度厌讼、不愿打官司,但是投资设立公司、购买房屋、乃至朋友合伙做个小生意,也需要专业的律师起草、审查协议、合同。如果身边没有熟悉、了解的律师,则接触过的在法庭上与你据理力争的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就是你最好的选择。他之所以能够尽职尽责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维护对方的利益,是因为他接受了对方的委托,并非与你有仇有怨,所以他接受你的委托后,他也会继续恪尽职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怕的是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甚至接受你的请客送礼后通过违法、不道德手段损害自己的委托人的律师,这样的律师既然能够接受你的请客送礼损害你的对方的利益,他也就可能在接受你的委托后接受你的对方的请客送礼损害你的利益。
总之,善待对方的律师,他与你无冤无仇,仅仅因为工作就能够替对方当事人竭尽全力、恪尽职守,也充分说明他是一个勤劳的人、正直的人、高尚的人,他也会在今后你需要时接受你的委托后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律师,应该成为你的朋友,而不是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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