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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七 ——委托人虽然被判处了缓刑,但是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4-11-02 11:04:53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七

——委托人虽然被判处了缓刑,但是我一点也高兴不起

      近期我参与辩护的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告人甲,一审判决结果毫无意外地为缓刑,这个结果在我收到判决书的几天前就已经猜到,并且也知道委托人甲不会上诉——历时半年之久的这个刑事辩护案件可以结案了。但是我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甲现今已经系年近70的老年妇女,且身体健康状况堪忧——二个月前刚作了一个喉部大手术。2015年也就是10年前甲退休后被聘至一个小贷公司作为业务员,该小贷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早已破产、其老板负责人也已经被多地法院判刑。甲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参与吸收了不到400万元存款,其中包括自己及老公名下将近100万元——完全说明甲当时也没有认识到这个小贷公司是违法的、且最终会破产,否则甲怎么会把自己的该近百万元也投到这个小贷公司里边,这充分说明甲也是受害人。如今该公司老板再次被当地公安机关押解回来受审,其他业务员去世的去世、失踪的失踪,最后只起诉了甲。而甲之所以被起诉,也与甲如实供述有关系——甲非常老实、实在,根据自己的记忆将自己参与吸收存款的客户及数额均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我在本案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接受甲的委托参与该案给甲进行辩护。考虑到甲当时为取保候审未羁押、已经如实供述应当构成自首、系从犯、已经退赃数万元、取得了数十名受害人的谅解,尤其是甲已经年近70、且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在看守所或监狱羁押,且本案甲涉嫌的犯罪金额也不是非常大,我分析本案最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根据惯例及规定,我也不敢、没有承诺最终结果一定能判处缓刑,只是告知甲及家属可以争取。之后随着阅卷及多次会见沟通,以上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均予以证实、落实。尤其是在检察院作认罪认罚时,甲倾其所有、四处借款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为缓刑。当时我心里石头也落了地。

      然而检察院将案卷移送法院后,法院迟迟不立案。我和我的助理多次电话询问刑庭内勤,答复正在审查。甲及家属多次问我们,我如实告知。数日之后甲终于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让到法院去一趟。甲问我法院通知会是何事,我说应该是正式立案了需要送达起诉书。不料甲到法院后,不仅仅领的有起诉书,还有一份逮捕通知书——法院认为赃款没有退完、不能判处缓刑,因此需要逮捕。我当时都懵了!甲的家属更是懵了!家属要求我阻挡法院将甲送往看守所,我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是也知道无能为力,只能给家属进行了法律解释。之后中午都没有休息,赶写了一份继续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论述了甲完全符合继续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即便需要判处实刑,也可以在判决后再收监逮捕,根本不需要现在就采取逮捕措施——毕竟甲没有实施任何妨碍诉讼的活动,并且一直在全力配合诉讼活动的进行,且甲在听到逮捕通知后就昏倒晕了,说明身体确实不适合羁押。但是承办人告诉我他也没有办法,除非根据甲的体检结果看守所不收押,或者甲现在就把剩余的赃款20余万元缴清。我万般无奈,也只能将此情况告知甲的家属。甲的家属对我的工作开始不理解、不认可——埋怨法院都准备逮捕了,我作为律师怎么能不知道?说实在话,法院或检察院决定逮捕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的任何规定,我自己的理解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告知辩护律师后,万一辩护律师给嫌疑人、被告人透信后,导致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了,岂不麻烦?但是我也理解甲的家属的心情。之后经过我的解释,家属继续四处借贷筹钱,我也继续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最终将剩余非法所得二十余万元筹齐交给了办案机关,甲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前几天开庭时,本来我的辩护意见中还有二个受害人客户的存款事实不清、不属于甲参与吸收、不应当计算在甲的犯罪金额中的意见,但是开庭前甲给我说,所有的非法所得已经按照法院要求交齐了,自己也老了,不想折腾了,不让我说这个辩护意见。既然甲作为委托人不同意这个意见,而且对本案构成犯罪的定性也没有影响,所以我也就不说了。开庭时我只发表了甲构成自首、从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根据我的计算甲的刑期仅仅为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且甲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的辩护意见。之后又与法庭沟通罚金的判决金额,甲也将罚金一次性缴清了。前几天就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并缓刑一年,罚金若干。

       我之所以高兴不起来,不是因为之前受到了委托人家属的埋怨,也不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更不是觉得自己工作出现失误对不起委托人,而是觉得目前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情节、取保候审条件等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给司法机关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导致我们律师难以发挥辩护作用。虽然各地省高院、省高检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常用罪名的具体量刑进行了细化,但是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空间太大——同样的事实和情节,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取保或者判处缓刑,但是司法机关不采纳该辩护意见也是完全合法的、没有违背任何强制性规定。作为律师,我们也只能顺其自然。这也导致律师能够参与刑事辩护的空间越来越小。同时现今法律规定了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制度及程序,大部分案件检察院在移送法院前让嫌疑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的判决基本也就按照这个意见出了。这进一步导致委托人、当事人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作用不大。

      痛定思痛,我决定改变我自己的刑事案件辩护费用收费标准——之前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等分阶段收费,现在改为收取基本费用后,然后在会见或阅卷后发现对委托人(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情节后再加收适当费用,如果不存在这样的辩护情节、我们律师也就成走程序了,也就不再加收费用了,这样就能让委托人尽量少花费一点律师辩护费用。当我们不能改变环境了,那我们就改变自己。我们应该牢记我们律师的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公正,追求卓越!”,永远追求对委托人最公正、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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