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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一)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2-05-29 16:12:17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 法律故事之法庭决胜背后的真相(一)咱们中国人有句古话叫“屈死不告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另一句古话“官府衙门朝南开,没权没钱莫进来”。许多群众根据道听途说,认为现实中确实这样。但现今的司法实践中,笔者不敢说司法机关在全部案件的处理中均能公平公正,至少笔者办理的、经历的大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都是依法办理的。为了能让大家相信,笔者就讲讲2021年笔者亲自经历的两个外地典型案例的办理过程。
一是笔者参与辩护的刘某(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这是上海市某区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刘某在拜师学习理发技术时,老师张某借刘某的银行卡说走下账,年幼无知、缺乏社会经验的刘某就把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全部给了张老师。但是没想到张老师利用该银行卡参与了电信诈骗。某区公安局以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并对刘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后,刘某委托笔者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笔者接受委托后赶赴上海复制并查阅了全部案卷 ,发现案卷中居然没有张老师的供述笔录。之后某区法院很快就通知开庭。笔者与刘某及刘某的母亲、二姨一块赶往某区法院。笔者向主办法官提交委托手续后,提出刘某孩子年幼仅仅四岁,孩子的爸爸与刘某离婚后下落不明,判处实刑将导致孩子无法照顾、抚养,且刘某涉嫌的犯罪金额不大,又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因此建议法庭对刘某判处缓刑。但是主办法官答复根据上海市的其他案件惯例,无法判处缓刑。笔者遂提出既然不能判处缓刑,那本案的证据存在问题,笔者要做无罪辩护。法官一听非常恼火,称这是笔者作为律师的权利,只要检察院不建议判处缓刑,法庭也爱莫能助。笔者一听遂联系了准备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检察官也称这是笔者作为律师的权利,但是无法建议判处缓刑。笔者不灰心也不能灰心——委托人刘某及其母亲、二姨心急如焚、不知所措,但是笔者作为他们的希望不能自乱阵脚。笔者回到宾馆后奋笔疾书,整理了一份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指出本案证据中没有张老师的供述,无法证实刘某是否知道当时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活动,因此确实证据不足。之后将辩护词打印后送到法院,主办法官不接电话,笔者就留在了门卫保安处,并叮嘱一定要转交给主办法官。但是事情出现了转机——笔者还没有回到宾馆,主办法官打来了电话,称检察官同意建议判处缓刑,希望笔者不要再做无罪辩护。笔者与刘某及家人商量后当然同意该意见。第二天法庭开庭中,公诉人建议判处缓刑,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刘某缓刑。信神的刘某母亲及二姨拿到判决结果跪地祷告,感谢神给他们派来了我,我给他们说起作用的是法律,一定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二是笔者参与代理的郑某被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某银行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郑某及郑某的朋友王某要求归还5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诉称郑某系保证人,郑某委托笔者代理该案诉讼。笔者询问郑某是否签字保证,郑某称不记得了。郑某有事不能出庭,委托笔者全权代理该案。开庭时令人感到奇葩的是原告的代理人居然没有拿贷款合同的原件,所有的证据都是打印件。笔者遂提出郑某曾经多次为王某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是这一次经过郑某辨认,无法确认保证合同复印件上郑某的签字系真实的,而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因此不能证实郑某提供了保证担保。庭审结束后笔者又整理了一份代理词邮寄给了法庭。由于两地太远不便沟通,笔者也没有再联系主办法官。令人意外的是,笔者收到判决书一看,法庭驳回了原告对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原告方提起了上诉,但是上诉请求也没有针对郑某。
这两个案件笔者说完全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了理想的结果估计没有人会怀疑,因为全是外地的案件,笔者与案件承办法官根本不认识,开庭后也不再联系,甚至获悉法官的姓名还是通过判决书,现今已经记不得法官的名字了,根本不存在与承办人熟络感情的可能。因此可以充分证明现在打官司并非一定要讨好法官、找人情,好的律师也是可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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