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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申请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代理词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曹红星     发布时间:2021-10-27 17:32:34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楚某某申请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代     理    词
湖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三门峡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中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活动。现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整理提交以下代理意见,以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楚某某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唯一依据。根据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首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其次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同意应当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但是本案庭审已经查明,是楚某某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某某公司最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楚某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某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对此本代理人下边还要论述),相反楚某某未经批准旷工长达11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完全成立并且经过了工会的同意。
二、楚某某虽然存在加班事实,但是某某公司安排了休息并依法发放了加班工资,这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楚某某提出的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也完全不能成立。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某某公司实行的是上班24小时、之后休息24小时的轮班工时制度。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是提请仲裁庭注意,某某公司安排的是休息24小时,也就是一天一夜——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调休。而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规定的本意可知,法律规定的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加班后又不能安排补休。因此某某公司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某某公司除了通过24小时的轮班制来保障工人的休息权利外,庭审也已经查明还存在三个事实导致楚某某提出的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完全不能成立:(1)即便上班的24小时期间,工人并非完全在工作,而是大部分时间在休息,尤其是晚上,并且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办私事,而某某公司还给楚某某在内的所有工人配备了宿舍,具备休息条件。证人李某某称陇海铁路导致无法休息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三门峡的客观环境就是如此,陇海铁路穿越三门峡市区,如果李彩学的该理由成立,则陇海铁路沿线的所有三门峡居民如何休息?(2)更主要的是,某某公司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计件的工资计算方式。因此在工作期间,某某公司已经针对楚某某发放了全部工资,当然包括加班期间的工资。(3)某某公司针对挖机、叉车、装载机等司机工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也经过了三门峡市人劳局的批准。
三、即便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也不应承担,因为本案完全不符合发放、支付条件。
从楚某某提交给某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楚某某认为某某公司的违法之处在于未安排法定节假日休息、未支付加班工资及拖欠两个月工资。对于未安排法定节假日休息、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理由不能成立,前边已经论述,不再赘述。在此仅强调两点:一是拖欠两个月工资的事实也根本不存在——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某某公司发放工人工资确实存在晚一个月的事实,但是这是某某公司成立以来、楚某某到某某公司工作以来的惯例做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存在对加班数量、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审批的过程。尤其是所有工人包括楚某某在内从来就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所以即便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也形成了事实上对合同的修正,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否则明显对某某公司不公平。二是本案楚某某违反劳动纪律、旷工在先,某某公司只是提出对楚某某进行培训后转岗,这完全不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楚某某以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借口,提出辞职,尤其是未经某某公司批准就离岗旷工长达11天,这是任何一个单位、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因此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合理。故即便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也根本不可能支付、承担。
四、最后提请仲裁庭注意,楚某某请求的经济赔偿金103882.6元、加班工资866253.20元直至庭审结束,也不知道根据什么计算而得,也说明了楚某某对于自己的请求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楚某某作为申请人,无论请求是否能够成立,均应当向仲裁庭说明具体请求数额如何计算:例如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年限,加班工资的加班天数、具体加班时间、计算标准。但是如今庭审已经结束,楚某某对此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如此仲裁庭该如何裁决、支持?尤其是涉及到某海公司与某某公司的责任承担——由于某海公司、某某公司及楚某某三方协议的存在,楚某某对于与某海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认知,当然应当在与某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便到了今天也不能让某某公司承担某海公司的责任。更主要的是,如前所述,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应当支付补偿金,也不拖欠加班工资,本身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又怎么可能承担某海公司的责任?
综上所述,楚某某的仲裁请求完全不能成立,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以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兀晨亮(实习)律师
二0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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