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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以调查令的方式,调取银行帐户相关信息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1 14:45:17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法院针对当事人银行帐户相关信息的调查申请,不能向律师出具调查令,让律师去调取

  调查令作为一种新兴的调查方式,受到了各级法院及全体律师的欢迎。确实这不利于证据的调取并能够节省法官的时间,毕竟现在法院案多人少是客观现状、有目共睹。但针对银行帐户相关信息,例如帐号、卡号、存款数额、银行流水等信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承办法官应当亲自调取,而非出具调查令。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调查令制度,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所以法院不应当签发调查令,相关银行为了存款人的隐私也有权拒绝律师持调查令的调查行为。律师也应当拒绝接收法院的调查令。

(本文来源于曹红星律师原创或者转载于网络,当事人如有法律难题需要解决,请联系曹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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