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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星律师: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
- 发布人:曹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09:18:12 网址:www.sanmenxialvshi.cn
平时买卖时,例如购个房或买个保险,总是遇到格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就推说:我没有看清该条款,都是“霸王合同”,我不认可,我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一、什么叫格式合同?
所谓格式合同或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比喻买个房,作为一个成年人,无论打印将字体得有多细小,条款制定得多繁复,都必须要看清楚。
如果对某些合同有异议,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用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该格式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否则,“打死狗讲价”,签名后再反悔是没有翻身机会。
二、提供格式合同方的提醒、解释义务: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必须有该条文所述的几个法定注意义务: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才为公平,难以衡量。
(2)需要有提示或说明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你为爱车或自身买个保险时,保险公司会将不予理赔的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由专业的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后,再由投保人自行书写“我已阅读上述条款并理解条款的含义”,然后再在该投保合同上签名确认。
三、什么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意思即指假设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某些条款约定则可认定为无效:
(1)法定认为无效的,如本次交易为小产权房,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本购房者仍须支付购房款;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房屋,如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人身伤害的,开发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如保险合同中,如滴滴公司在平台上说:因驾驶者个人行为导致乘车人受伤的,滴滴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例如:我看张学友的演唱会,但规定不穿主办方指定的服饰则不能参与该次演唱会等等,这个条款当然无效。
四、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的解决: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首先由法官按常理去理解,并非肯定偏向于非制订格式条款一方。当按常理解释出现两种意思时,才偏向于非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
五、“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的区别:
其实“霸王条款”并非法律术语,格式合同才是,“霸王条款”一般出现在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所以“霸王条款”范围比“格式合同”大。
“霸王条款”一般减免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或者任意扩大经营者的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
最明显的如:“不得自带酒水,否则收取开瓶费”、“地滑注意行走,摔伤不赔”、“本停车场仅提供停放,遗失车内物品与本场无关”等等。一般不须向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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